2010-11-16

召妓的必要條件

儘管社會再開放,要一名公眾人物承認自己召妓,除了現場活逮之外,別無他法。如果要在媒體上公然指控他人召妓,那得有密密實的堅固證據才行,不只避免可能有的法律風險,而且才對得起媒體求真求實的天職。

召妓?誰召妓?如何召?召了誰?在什麼地方交易?交易金額若干?這不都是得交待清楚的事項嗎?單憑幾張連當事人面貌都沒有的照片,加上輕易可以造假的通聯紀錄,就算證據齊全啦,可以指證別人召妓?不然至少也傳那個「泥可」指證一下:陳X中即是「恩客」,某年某月某日某時召她至某地服務,時間多長?代價幾何?

壹週刊的召妓報導本來就疑雲重重、到處破洞,在正常的司法環境之下,不賠個鉅款根本脫不了身。現在碰上一樣腦袋塞滿意識型態的檢審,只能說「算你好狗運!」

還有這好笑的判決理由,尤其這段「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,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保障,使新聞媒體工作者提供資訊、監督各種政治及社會活動的功能得以發揮;如果嚴格要求其報導內容必須絕對正確,則將限縮其報導空間,造成箝制新聞自由效果,影響民主多元社會的正常發展。」麻煩多說幾遍給即將控告媒體的顧面桶中央擋布聽一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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