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2008/11
大約在這個時間點,主辦單位開始在博客來售票網售票,另外網路上也有不少人開始網拍或召集團購門票。我們從這個網頁可以清楚看到門票上面印著:主辦單位--宜蘭縣政府 承辦單位--拉斯維加斯國際育樂機構。
直到爆發消費爭議前的這兩個多月裡,未見縣政府針對掛名主辦單位這碼事提出公開聲明否認,是不知道還是默許,無從判斷。
2. 2009/1/26
馬戲團開演,觀眾發現廣告中所宣稱的內容:「...各種馬戲團,分東方、西方、動物三個館演出,還有兒童遊戲器材,像是海盜船、旋轉木馬、旋轉咖啡杯、摩天輪、氣墊遊戲等...」付之闕如,只有幾個狗耍把戲,外加簡陋的投籃機、抓娃娃機。
3. 2009/1/30
經消費者向宜蘭縣政府申訴後,消保官王雅琳前往現場查證,縣政府作出幾點決定:
A.消費者可要求部份退費、全額退費、免費再觀賞一次
B.要求業者改善場地地面
C.將業者移送公平會裁罰
D.聲明「宜蘭縣政府非指導單位」,要求業者刪除文宣廣告及票券上相關字眼。
這篇聲明並未勒令業者停止演出,只呼籲消費者在「業者完全改善前勿前往觀賞」。
「陽春」馬戲團 場地一片狼藉
4. 2009/2/2
縣政府指業者未取得使用執照,派員前往招貼禁止演出公告。
拉斯維加斯發言人葉明仁則宣稱:
A.業者在半年前與縣府談合作事宜,配合燈會舉辦國際城市展、發行燈會紀念金幣、舉辦馬戲團等活動,縣府同意合作,也提供指導意見,因此才掛名「指導單位」,這些都有會議紀錄作為證據;直到1個月前,縣府才突然喊「卡」,預售票券都已印製發售,根本應變不及,業者無冒名意圖。
B.使用執照申請1個月,剛開始竟然沒有目的主管單位可以受理,經協調由教育處作為主管單位,業者也取得演出許可證明,但使用執照申請一直沒下文,也沒說不能演,縣府辦事延宕,不能反過頭指責業者違法。
C.質疑縣府辦的活動像台灣燈會為何就不用申請使用執照,完全不公平。(縣府回應:台灣燈會相關設施沒有頂蓋,不屬臨時建築物,不用申請使用執照。)
D.馬戲團訂7日重新演出,所有項目保證與廣告內容相符。
縣府疏忽卸責 賠上宜蘭形象
5. 2009/2/4
縣政府否認業者及媒體報導,發表駁斥聲明:
A.縣政府沒有與業者勾結
B.縣政府已經在2008/11/23要求業者不可在使用縣政府名號,有會議記錄可查。
C.縣政府要求該業者相關售票行為,須於完成相關法定申請程序後始可進行,同樣有會議記錄可查,也有發函。
D.業者冒名,縣政府業已要求業者立即刪除所有文宣、廣告及票劵等指導單位為宜蘭縣政府之字眼,另就已涉及刑法詐欺罪嫌,將研議函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。
E.內容不符部份,勒令業者停演,並在2/5前改善;場地違規使用部份,處罰該業者新臺幣4萬8仟元整罰款並令其補辦建築許可手續。
F.縣政府於春節期間接獲民眾投訴即到場進行查處,並非等假期結束後始進行處理。
G.縣政府出借看台合情合理,未來也不會改變作法。
H.縣政府不許業者進入校園兜售門票,也再度發文予各校,要求學校確實遵守此一規定,並注意防範業者假藉與相關單位合作名義向校方兜售門票。
6. 2009/2/5
業者與行政院消保會及縣府消保官達成協議,同意讓購票民眾無條件現金退票。
2/6業者改變說法,稱以事後匯款方式退款,讓許多民眾大表不滿。縣府表示,除已蒐集相關事證將業者移送檢方偵辦,同時也將彙整申訴案件送交消費者保護團體,研商提出消費團體訴訟。
馬戲團退票慢 宜縣擬消費團體訴訟
7. 2009/2/10
宜蘭縣政府認為主辦單位拉斯維加斯國際育樂公司涉嫌詐欺,將全案函請宜蘭地檢署偵辦。
業者否認有詐欺意圖,自認已依縣政府要求改善,希望縣政府儘速核准申請,讓他們如期演出。
馬戲團案涉詐欺 縣府函檢偵辦
8. 2009/2/14
業者尚未取得使用執照,卻以排練的名義開放觀眾入場,縣政府公告封閉活動現場,並決定將已彙整的申訴案件統一送消費者保護團體,研商提起消費團體訴訟。
爭議馬戲團又開演 遭強制封場
9. 2009/2/20
縣府准其演出3天到22日結束,業者恢復公演,但民眾多前往要求退票,與業者爆發口角衝突。至於這次演出是否事前取得使用執照,查遍各大媒體,未見相關報導,推定應該已取得執照。
宜蘭馬戲復演 不斷出槌被罵太爛
10. 2009/3/18
公平會對拉斯維加斯公司廣告不實部份,處以50萬元罰款。
處分書
11. 2009/4/20
消基會回絕團體訴訟之要求,宜蘭縣政府決定協助受害者提出集體訴訟。
馬戲風波 縣府助消費者提集體訴訟
12. 拉斯維加斯公司小檔案
基本資料:拉斯維加斯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朱啟屏
曾舉辦:2008萬人邀月~海灘搖滾狂歡派對!也是宜蘭縣政府掛名指導單位
朱啟屏事蹟:兩光馬戲團 棄養老虎、積欠表演費 丟盡台灣人的臉
偷老虎抵債 立委助理涉案
苗栗通霄外籍表演團體遭雇主惡意壓榨
僱主耍賴欠薪 1.5月只發1萬 誣員工早離職 「真的很過分」
另一位發言人:葉明仁,國民黨青年參議會參議長,前宜蘭縣國民黨籍國大代表葉英傑之子,曾在呂國華競選時陪同發表競選政策文宣。
13.我的想法
想法一:
拉斯維加斯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過去的紀錄如何,要查其實不困難,網路上隨便搜尋一下就有。既然業者要申請辦活動,去摸摸底也是理所當然的事,沒有去查證,不是公務員幹得太涼勢,就是有其他人拍胸脯保證,不管如何,事後再裝無辜說:「我什麼都不知道~~」就讓人看小了。
想法二:
拉斯維加斯不是頭一次向縣政府申請辦活動,去年那場沙灘搖滾也是把縣政府拿出來掛指導單位。如果真的那麼在意被冒名,根本不可能通過這次活動。而且憑良心說,依業者的說法,前後和縣政府多次開會,也有公文往返,那麼掛個指導單位也不算冒名。
想法三:
縣政府的想法明眼人一看就知,分明貪著馬戲團表演的好處(人潮、商機,如果辦得成功也可趁機居功一下),卻又不願意撩下去。如果真的重視這個活動,找個人盯緊籌備進度、表演內容、場地使用執照申請,甚至廣告、文宣、門票的樣張都拿來檢查一下,不就可以免掉今天這種窘境?
不然,一切照步來,印刷品掛著縣政府主辦(或指導)的字眼?不准,馬上撤換,不然不給賣票;使用執照申請未過?不准開演,不惜延期,等拿到執照再說。何必等到開演了好幾天,消費者投訴不斷再來停演?
三兩下快刀斬亂麻就可以處理乾淨的事,竟然拖棚到這種程度,不是怠惰就是無能(我是不想講循私啦)。
想法四:
用兩句話形容縣政府的表現:「夭鬼假細緻」、「落趐仔假在室」!
| 「世界馬戲童玩博覽會」消費爭議事件,本府將全力協助消費者提起集體訴訟 | ||
| 2009/4/20 下午 05:11:14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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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有關本府受理拉斯維加斯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拉斯維加斯公司)因「世界馬戲童玩博覽會」消費爭議案件,為維護消費者權益,本府前已繕造 740位申訴人名冊,兩次函請中華民國財團法人消費者文教基金會(以下簡稱消基會)提起團體訴訟,俾消費者得以免繳裁判費及聘請律師費用,惟消基會於日前 函復表示,該會因限於人力、物力有限,有所困難。 查消費爭議案件本質上係屬私權爭執,如未獲消基會同意提起團體訴訟,往例均是由消費者自行循司法途徑提起民事訴訟,以解決爭議。 查拉斯維加斯公司假藉本府為指導單位名義,對外兜售票券,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業以其「意圖攀附政府機關公信力,並使消費者陷於系爭活動指導單位為政府 機關之錯誤認知,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。」於98年3月18日處新台幣50萬元之罰鍰,雖已還本府之清白,惟鑑於本府名義已嚴重受損,且為貫徹保障 消費者權益之決心,乃率全國之先,全力協助消費者提起集體訴訟。 本案既屬民事訴訟事件,依規定裁判費用應由消費者負擔,其計算方式為請求金額在10萬元以下固定徵收裁判費1千元,逾10萬元部分為請求金額之百分之一點一,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已主動聯絡消費者,告知渠等可自行逕向法院提出訴訟,抑或參加本案集體訴訟。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(以下簡稱消保會)於本案發生期間,除傾力協助本府處理相關事宜外,亦於98年2月9日會同台北市政府消保官主動至拉斯維加斯公 司稽查,該公司原已當面承諾退票,惟事後又拒絕履約,致本案終須以訴訟解決紛爭,對於消保會與台北市政府提供行政協助乙事,在此特表感謝!另外在本府積極 聯繫之下,本縣周慧貞律師已允諾擔任本案之義務律師,周律師一向熱心公益,對保護弱勢民眾不餘遺力,目前擔任本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宜蘭分會、宜蘭縣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委員,亦在本府、社會處及本縣蘇澳鎮公所擔任法律扶助律師,提供民眾免費諮詢服務。對於周律師願意免費代理訴訟, 熱心協助消費者,本府在此致上最高的敬意! | ||
| 提供單位:秘書處 | 聯絡人:吳茄惠 聯絡電話:9251000轉1122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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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發現這個詐騙集團負責人朱啟屏 , 目前住在台北市仁愛路4段428號10樓,請附近居民提防小心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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